广州演艺人协会会员须知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做好会员服务,根据《广州演艺人协会章程》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广州演艺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二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在文化艺术或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当提交履行本会员须知的书面承诺。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者发给《入会通知书》,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参见《广州演艺人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度,自觉贯彻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
第六条 会员个人或单位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待批准后方可以以本会名义参加。如无协会批准,其与第三方产生的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都与本会无关。
第八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由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条 本会员须知经广州演艺人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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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会申请表格提交请发送至入会推介人或发送至协会邮箱:arts_gz@126.com
协会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侨林街43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1F
协会联系电话:020-87317329 联系人:邹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