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演艺人协会发展会员标准细则
广州市演艺人协会主要由艺人、个体演出单位、演出场所、艺术团体、演出设备、器材配套生产企业及群众个体组织在内的推广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为保障广州市演艺人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目标的实现,明确本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会员的统一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演艺人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与服务细则。
总则
凡申请加入广州市演艺人协会的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赞成本会章程,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文化素养,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艺术成就,以及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对本地和本省文化艺术建设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演艺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会员类别细则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两个类别:
1.个人会员:分为一般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副理事长,相应资格的取得均应满足对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2.单位会员:分为一般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四个等级,相应资格的取得均应满足对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收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演艺人协会章程,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及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为加强会员联络与会费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个人会员:个人会员:200元工本费
理事会员:3000元/年;
副理事长:20000元/年
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10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3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6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入会资质要求
(一)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创作、理论和表演领域
1、在省、市或以上单位举办的艺术类专业性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2、由省、市或以上单位主办的个人作品会并得到好评者;或在省级以上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价值,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专辑,得到报送单位认可者。
3、在市级以上专业或业余艺术表演团体工作,得到报送单位认可者。
4、具有较高艺术水平,在本地有较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广泛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民间艺人。
5、具有中级及相当于中级以上的职称,在本市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得到报送单位认可的专业人员
二、艺术教育与群众艺术工作领域
1、在中小学工作的艺术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高校从事文化艺术教学的教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者,以及社会力量办学从事艺术教育的(工作5年以上),在教学上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并得到报送单位认可的艺术教育工作者。
2、从事群众艺术工作多年,成绩突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得到报送单位认可的群众艺术活动组织者。
三、其他:
1、市级以上文艺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者。
2、从事文化艺术资料、科研、音响、乐器制造、演出设备、器材配套生产企业及群众个体组织在内的推广工作者,并有一定贡献和影响,并得到报送单位认可的专家。
3、在文化艺术界成绩突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并得到报送单位认可的的自由文化艺术人。
4、获市级以上奖项的高校文化艺术专业的在校生,得到报送单位认可。
(二)单位会员
1.一般单位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一般会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协会;
(2)在文化艺术类相关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凡申请加入我协会会员的,申请单位首先须经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才可正式成为本会会员,并取得本会秘书处颁发的《广州市演艺人协会会员证书》。
3.凡申请加入我协会会员,必须热爱本行业、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我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2.理事会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理事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成为我协会一般会员;
(2)为文化艺术行业优秀的相关企业、社团组织;
2.凡具有本会会员资格且满足以上条件的都可申报本会理事。申请单位首先须经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再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才可正式成为本会理事,并取得本会秘书处颁发的《广州市演艺人协会理事单位牌匾及会员证书》。
3.凡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入会代表,必须热爱本行业、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且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3.常务理事长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理事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成为我协会一般会员;
(2)为文化艺术行业优秀的相关企业、社团组织;
2.凡具有本会会员资格且满足以上条件的都可申报本会理事。申请单位首先须经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再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才可正式成为本会理事,并取得本会秘书处颁发的《广州市演艺人协会理事单位牌匾及会员证书》。
3.凡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入会代表,必须热爱本行业、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且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4.副会长会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副会长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成为我协会一般会员;
(2)在文化艺术行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经营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品牌影响力强;
2.凡具有本会会员资格且满足以上条件的会员单位都可申请本会副会长单位。申请单位须经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才可正式成为本会副会长会员,并取得本会秘书处颁发的《广州市演艺人协会副会长单位牌匾及会员证书》;
3.副会长单位入会代表,必须是品行优良的业内知名企业,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热爱本行业,拥护本会,热心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发展,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领导能力和号召力;
4.本会副会长单位应发挥其行业影响力,积极支持并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或参与组织、承办本会区域性、专题性的活动,参与本会其它相关工作。
权益细则
凡广州市演艺人协会的会员单位,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年度缴纳会费的,根据会员需求,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宣传服务:
1.发挥本会网站等宣传优势,可酌情为有需求的会员企业安排专题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
2.在协会宣传媒体上,对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可视情况择优刋登会员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宣传;
3.在我协会主办、联办的会议上或其它场合,可以根据会员企业的合理需求,采取适当方式宣传会员企业;
4.可为有需求的会员企业在适当的时点或协会的媒体上宣传、推广、介绍会员单位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
(二)信息服务:
通过公众号、网站等形式,为会员提供有关演艺业方面的重要政策信息。
(三)活动服务:
1.通过组织各种有益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先进理念、成功经验与案例等服务;
2.举办文化演艺业企业高峰论坛等专题会议;
3.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国内外有关演艺企业组织的交往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4.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以及各类业务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5.组织开展相关奖项申报的交流、学习座谈会。
(四)平台服务:
1.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单位搭建与政府的沟通、交流、对话平台;
2.为会员单位之间搭建经验交流、交友沟通、紧密合作、供需洽谈的平台。
(五)咨询、研讨服务:
1.发挥本会专家、顾问团队的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2.可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提供政策解释、项目可行性论证、市场分析等服务;
3.积极走访,为会员企业进行文化演艺业等方面的咨询、诊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方案;
4.针对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及新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专题讲座等活动。
(六)沟通、协调服务:
1.加强沟通与协调,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2.引导会员加强自律、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与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说明
(一)一般会员以上的入会要求和标准为基本参照条件,具体情况可以酌情考虑确定,对非常优秀的会员单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本管理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演艺人协会协会秘书处,不完善之处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